关于《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经市政府同意,2022年12月29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沪卫规〔2022〕30号),现解读如下:
一、提高特别扶助标准的必要性
2022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我市自2007年起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对象(父、母)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分别于2013年、2016年、2019年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2022年11月1日,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2022年,我市特别扶助金进入新的调整窗口期。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目标人群。具有上海市户籍、已领取由我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包括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
(二)提标幅度。本次提标金额按照国家提标金额执行,即: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增幅为16.7%),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增幅为17.1%)。
(三)提标后的特别扶助金标准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10元的提标幅度,提标后不同年龄段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49-59岁的770元/人/月;60-69岁的820元/人/月;70岁及以上的870元/人/月。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的提标幅度,提标后不同年龄段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49-59岁的960元/人/月;60-69岁的1010元/人/月;70岁及以上的1060元/人/月。
三、实施日期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凡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本通知的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引用官方网址
https://wsjkw.sh.gov.cn/zcjd/20230109/9b21e493a54046e89387bc4469e25ea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