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卫生计生委
渝卫发﹝2017﹞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两江新区社发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有关动态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特别扶助金标准
从2018年起,将重庆市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00元、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0元、700元。
二、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调整后增加的资金,由区县承担。对确有困难的区县,由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熟悉掌握政策内容,严格执行政策口径,不得随意乱开口子;要认真核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防止冒领、错发等情况。
(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管理,落实好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引用官方网址
https://www.cq.gov.cn/zwgk/zfxxgkml/wlzcxx/hmlm/whszfbm/201712/t20171229_8805808.html
文档更新时间: 2023-10-17 15:11 作者:王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