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有效)
来源: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沪卫计委〔2013〕27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从2013年1月1日起,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即对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资金,由区县政府负担。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7月5日
引用官方网址
https://wsjkw.sh.gov.cn/jhsy/20180815/0012-56894.html
文档更新时间: 2023-10-17 15:11 作者:王海鹏